代理加盟体系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升博亮木门品牌的是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实现博亮公司和代理商双赢的最大化,并不断的扩大博亮木门的市场占有率,特制定本运作计划。
第二条 博亮木门代理加盟体系,是针对目前中国假装建材流通业经营现状和北京市博亮木业有限公司的经营发展需要而规划的。代理商享受相应权利,并承担相应责任,与公司一起共同探索具有博亮特色的经营模式。
第三条 博亮木门代理加盟体系服从《博亮木门代理商加盟合同》的要求,本细则作为《博亮木门经销商加盟合同》未尽事宜的具体补充。凡本细则未涉及部分,按博亮木门外埠销售部有关营销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章 代理加盟的市场划分及一般代理经营
第一条 市场细分
一级市场——直辖市、省会、地市级重点城市
二级市场——地市级城市
三级市场——一般地市级城市、县级城市
第二条 一般代理经营
一般代理经营——博亮公司将“博亮木门”的经营权直接或间接授予代理商,代理商在指定的区域内享有博亮木门的经营权。
第三章 代理加盟费用的收取标准及商号使用原则
第一条 代理加盟收费种类
代理加盟金、代理加盟保证金
第二条 代理加盟收费标准
1、博亮木门品牌下,现有“尊爵”、“好韵”两个系列产品,每个系列产品独立运作,分别收取代理加盟保证金。
2、代理加盟金:免收。
3、代理加盟保证金
一级市场及二级市场:人民币两万元。
三级市场:人民币一万元。
第三条 商号使用原则
1、代理商可使用“博亮木门 ? ****”商号。
2、代理加盟协议终止,代理加盟人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博亮”商号,否则,博亮公司将全额扣罚代理商的保证金,并按加盟合同规定追究代理商法律责任。
第四章 代理加盟形势确立原则
第一条 代理加盟确立原则
1、代理商具有明确和长远的经营目标、经营宗旨及经营机制。
2、代理商具有较佳的财务状况、良好的融资能力和足够的人力资源配置。并按标准一次性交纳代理加盟保证金。
3、代理商具有独立经营场所,一、二级市场卖场总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单店卖场面积不低于80平方米;三级市场卖场总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
4、代理商必须进入博亮公司专人考察市场后指定的建材超市。
5、代理商年销售额不得低于合同内规定的最低销售额。
第五章 代理加盟体系布局原则
第一条 市场以城市为单位,每个单位原则上只允许有一个代理加盟商。
第二条 代理加盟商必须在规定的经营区域内开展经营活动,不得向其他已有代理加盟或博亮直营区域开展销售任业务,如特殊原因与其他代理商或博亮公司所属区域业务交叉,按代理加盟商有关业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章 代理加盟体系的组织管理
第一条 博亮木门代理加盟体系由博亮木门外埠销售部负责规划和市场布局,并负责代理商关系的确立。
第二条 博亮木门外埠销售部负责各个区域内代理加盟经营合作关系的建立,其项下客服部负责全国代理商日常经营的支持、服务、培训和监督,提出代理商合作关系延展或终止的建议。
第四条 博亮木门外埠销售部负责监督本运作细则和代理商加盟合同的执行情况,并决定代理商合作关系的延展或终止。
第五条 博亮木门外埠销售部对确立代理加盟合作关系的受许人授予统一使用的“博亮木门”商号和特许经营授权书,终止合作关系时收回。
第七章 代理加盟体系的价格及结算管理
第一条 代理商原则上必须执行公司规定的“区域市场统一标价”和“销售折扣标准”,针对特殊市场,在得到博亮外埠销售不同意后,其市场标价可以在规定市场价格基础上浮动,单幅度不超过±10%。
第二条 代理商可根据本区域市场的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卖场样品和残损品的市场销售价格。
第三条 代理商必须遵循博亮外埠销售的价格管理规定,否则博亮将根据情节扣罚部分或全部代理加盟保证金,直至终止合作关系。
第四条 代理商的结算方式为现款现结,即在货品下料生产之前必须将此批次的货款结清。
第八章 公司政策支持
第一条 限额加盟、区域保护政策的支持。
公司将严格控制加盟区域和代理商的数量和质量,并建立完备的价格控制体系和政策。
第二条 加盟区域的广告支持
1、 公司根据对市场的评估,和年销售回款排名情况,与代理商共同进行区域广告的投入。
2、 代理加盟商达到一定数量后,公司将实施强势广告覆盖,中央电视台、时尚杂志、网络等大量广告投入。
第三条 活动支持
1、 定期促销:公司将于各大节假日、店庆日举办各种促销让利的活动,并向各代理商提供宣传建议、宣传用品。
2、 开店促销:针对刚起步的加盟区域,公司给予30天以上的促销让利支持。
3、 不定期促销活动支持:根据各个区域销售情况和各种偶然出现的商机,公司将进行即时性的促销活动,并设计海报、赠送宣传单和赠品等。
第四条 长期教育培训支持
公司向经销商提供全面系统的管理支持,如各种培训、经营方案及相关咨询。
第九章 附则
第一条 本细则为博亮木门代理加盟体系构建和原作的纲领性文件,是代理商正常运作的制度保障。
第二条 《博亮木门代理商加盟合同》是本细则的法律基础。
第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于博亮木门外埠销售部,针对本细则的条款和内容,代理商可提出补充和修订建议,建议被采纳后,本细则可修订执行。
加盟热线:13311381279
加盟邮箱:boliang2080@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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